《意见》进一步落实了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学校对校园内食品安全(包括学校食堂、食品经营单位、学生饮用水等)负主体责任,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作为重点工作进行部署、督导和考核。每年教育部门与学校签订责任状,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对学校领导班子和学校校长、分管校长的年度考核,严格学校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意见》要求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内控机制,严把食品采购、索票索证关,严格过程管理,建立学校食品安全联动监管机制,加强学校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治理。
《意见》强调,要加大对学校食堂的投入保障,实施学校食堂标准化提升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