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确立了日常监督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类监管”的原则,明确市局、县(区、功能区)局的监管职责和药品生产企业的法定责任;规范了现场检查结果的处理程序;明确了监督检查的种类和类别、依据、方式方法、程序、要求以及检查的重点品种、重点企业;规定药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自律、自查、自纠制度。
《细则》同时明确,药品许可管理及药品GMP认证管理应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日常监督管理按照《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若干实施意见》执行;发生有关药品生产不良事件等紧急情况,根据《浙江省严重药品不良事件调查处理管理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