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政策规定,未来公立医院实行分类采购,其中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
一、卫计委加速推进价格谈判工作
药品价格谈判机制是政府在国家层面开展的采购机制的改革和探索。按卫计委工作要求,2015年要启动药品价格谈判工作。据了解,国家卫生计生委正在组建谈判委员会,并已于6月25日前后发函至各药品企业。
征集专利药及独家品种信息,同时,要求企业上报相关药品资料,进行谈判基础数据的摸底和梳理。《建立药品价格谈判机制试点工作方案》已征求各部委意见。由于药品价格谈判处于摸索阶段,估计第一批谈判品种较少。
二、中成药谈判品种降价压力巨大
药品谈判具体方案上,国家卫计委负责专利药等价格谈判,而独家中成药委托各省进行谈判。中成药的价格谈判与化学药价格谈判相比可能相对简单,一是中成药独家品种较多;二是无国家间药品价格比较,中药产品各环节价格数据相对透明且易采集;三是中药产品市场竞争激烈,存在同质化、替代性强的特点。
对于中药价格谈判,在各省谈判过程中,应当探索建立一套适用于中药的价格谈判评价体系,避免完全以低价博奕为导向,要通过谈判充分调动中药企业的创新能力机制更为重要。
个人感觉对非医保目录中成药进行谈判意义不大,操作性也不强。一是没有公认的重大创新中成药,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高值药品;二是中成药很少有在某一治疗领域独一无二、不可替代的品种;
三是中成药“不太贵”,多数患者都能支付,患者自己支付后不会出现“因病致贫”或者“因病返贫”的现象;四是中成药的适应症较广,临床治疗路径模糊,无法建立量价挂钩的谈判模式。基于以上几方面的原因,政府部门难有动力和能力进行中成药的价格谈判。
中成药中独家品种很多,在以前招标政策下,独家品种由于没有竞争企业,价格主动权在自己手中,比起多家品种来降幅小,销售收入增速较快,可以说中药独家品种整体受益于以前的招标制度设计。
国家此次也看到了招标采购机制对于垄断性较强的药品难以发挥作用,所以改成了谈判的方式。企业需要紧跟各地政策,做好日常功课。在未来价格谈判中企业能否占据更多主动权,根本上还是要看药品本身疗效以及在同类药品中替代程度,中成药一些日费用较高、同时非临床必需的品种在谈判中将面临较大的降价压力。
三、卫计委主导的药品价格谈判落地可能面临的风险
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的发挥政府的作用。从宏观层面来看,由行政部门主导的药品价格谈判与目前政策大环境不太相符,有行政降价的影子,也无法真正实现“以量换价”或“量价挂钩”,结果可能会强化有关部门的行政权力。另外,本次药品价格谈判是以促使药品降价为目的,而非药品准入报销谈判,与医保是否支付没有直接联系,因此政策出台后的执行力可能面临挑战。
具体来看,行政干预色彩较浓,与市场化的机制不符。第二,短期内或将实现部分产品的降价目标,但不能形成长效机制。最后,目前政府谈判筹码有限,企业参与积极性不高。
四、合理的药价谈判机制应如何构建
要建立合理的药品价格谈判机制,对于医保目录内的药品,可以通过医保支付标准的设计,让医疗机构和制药企业协商谈判药品价格,政府部门只负责谈判过程的监督、实际交易数据的采集等工作,不涉及具体药品的谈判工作。
对于目录外的高值药品,谈判解决的是准入报销的问题,国家相关部门可以制定谈判规则和谈判药品目录,具体的谈判工作可由各省来开展。
当前需要对现有的医药卫生体制进行深入的改革:一是政府部门要从微观事务中解放出来,加强对医药行业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二是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管办分开,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公立医院的决策主体地位;三是加快推进医保经办机构的法人化、专业化、去行政化建设,让医保经办机构拥有更多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进行谈判的自主权。
第一,加强价格谈判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首先要引入利益相关方的协商机制,要理顺各方利益,协调好相关部门。药品价格谈判政策是国家药物政策中的一部分,在明确政策目标时,应综合考虑在药品审批、生产、准入、流通、报销、使用等一系列相关环节的政策衔接,使各项政策在执行时能形成一个有机的系统,而不是相互独立,互相制约。
从国家层面协调报销部门代表参保人参与国家药品价格谈判,一方面能促进患者对新药的可及性,减轻患者经济负担、充分调动企业参与性,另一方面也能满足政府关注群众健康需求,从而保证国家药品价格谈判成功,实现多方共赢的局面。
第二,建立基于药物经济学评价的价值评价体系。药品价格应该是药品价值的体现,不同价值的药品应该被赋予不同的价格,质量的差异也应该在价格上有所体现。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应建立一套科学、公开、透明的药品价值评估体系,通过价格与价值的考量来进行价格谈判使价格合理、公正地体现药品价值。
第三,加强谈判环节、执行环节的监督。谈判过程中,要加强谈判信息的及时披露促进公众的监督,避免权力寻租;谈判结果应明确禁止二次议价,防止地方、医疗机构再次价格谈判,出现影响国家价格谈判权威性、影响企业积极性等行为发生。
同时要确保谈判品种的使用,要严格规定医生和药师在遵守诊疗规范的基础上,尽可能用执行谈判价格的药品替代不执行谈判价格的同类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