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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透视:现行政策中哪些不利于企业放低药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10  浏览次数:95
  医药网8月7日讯 从政策和环境因素等方面对企业降低药价的顾虑做一下探讨,如何有效降低企业负担,消除企业顾虑,制定合理的招采制度,切实转变医疗机构的机制,才能真正形成合力,共同造福民众,让民众享受到医疗费用包括药价真真实实有所降低。     最低价联动不利于企业降价     有些市场略微比正常价格稍降低一些,企业并非不能接受,但迫于最低价联动无限循环的现实压力,只能无奈弃标。     全国31个省,各省医疗水平、用药基础和水平、经济水平都不相同,如果企业可以自主销售,一些产品在偏远地区可以适当放低价格便于当地接受和使用。同样迫于现行政策,也只能全国一碗水端平。     如果仍是各省招标挂网,一个省有一个省的情况。应允许企业自主决定当地销售价格与策略。不再采取不科学的连坐制。     采集最低供货价格企业心有余悸     一家医院有一家医院的情况。如果以某一家医院的供货价格,甚至跨渠道采集全省药店最低零售价格以此作为下一轮挂网价格参照依据,剥夺了企业自主决定销售价格的市场化权利,企业只能舍弃所有低价供货市场,杜绝各种低价销售行为。     在招标价基础上企业自主决定各家医院的采购价格,自主决定产品的零售价格,本是企业合法的经营权限,过度不尽科学的干预,收效往往相反。更与国家推行简政放权,充分市场化的方向相悖。     不同企业不同中标价格,参考降幅而非价格     同一产品不同企业不同中标价格,这样的招采规则令人啼笑皆非。有价格差异进入医疗机构就会厚此薄彼。既然是招标,同一产品一个企业一个价格就失去了意义。还不如一些地区各个企业执行统一价格。无论价格低了高了,大家均等,企业不再有包袱。     参考降幅而非价格同样偏离了招标实质。区分质量层次中过专利保护期的原研药是否永远享受特殊待遇也值得商榷。不同质量层次中价格相差比例不宜过于悬殊。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关键词: 药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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