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CFDA通告一批因篡改审批内容而被撤销或收回广告批准文号的产品,涉及10个省份14家企业的药品。新广告法将于2015年9月一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对虚假广告加大了打击力度,明确规定广告内容虚假及内容引人误解均属于虚假广告,同时列明构成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惩治力度。此次通告的14起药品违法广告中,有7起是因违反《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即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进行虚假宣传而被撤收广告批准文号。此外,最近备受关注的保健食品也在本次通告范围内。6家企业的产品因违反《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即不得以新闻报道等形式发布保健食品广告而被撤收广告批准文号。
CFDA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大对此次严重违法广告的跟踪监测,加强对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和产品抽验。对发布违法广告的,要依法采取责令其产品暂停销售等措施,并联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附:14起撤销或收回其广告批准文号的违法广告:
江西德成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滴耳油”。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撤销该药品的赣药广审(视)第2015020001号广告批准文号。
江西金顶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风湿痛药酒”。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撤销药品的赣药广审(文)第2014080077号、赣药广审(视)第2014080051号和赣药广审(声)第2014080010号广告批准文号。
湖南马王堆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养心定悸膏”。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撤销该药品的湘药广审(文)第2014080082号广告批准文号。
广州白云山陈李济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活络止痛丸”。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撤销该药品的粤药广审(文)第2014050276号、粤药广审(视)第2014110167号和粤药广审(声)第2014050034号广告批准文号。
西藏金哈达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十味乳香丸”。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撤销该药品的藏药广审(文)第2014090050号、藏药广审(视)第2014090006号和藏药广审(声)第2014090003号广告批准文号。
陕西白云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天麻头风灵胶囊”。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撤销该药品的陕药广审(文)第2014060180号、陕药广审(视)第2014060028号和陕药广审(声)第2014060016号广告批准文号。
陕西君碧莎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药品“益康胶囊”。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依法撤销该药品的陕药广审(文)第2014090293号广告批准文号。
西宁董氏康复用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医疗器械“骨刺贴膏”。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法撤销该医疗器械的青医械广审(视)第2015020002号广告批准文号。
北京三叶科创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健食品“三叶牌蛹虫”草胶囊。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收回该保健食品的京食健广审(文)第2014040053号和京食健广审(声)第2014120075号广告批准文号。
安徽高山药业有限公司的保健食品“妙巢牌妙巢胶囊”。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收回该保健食品的皖食健广审(文)第2014080018号广告批准文号。
武汉一元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健食品“巢之安牌知本天韵胶囊”。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收回该保健食品的鄂食健广审(文)第2014110116号、鄂食健广审(视)第2014080082号和鄂食健广审(视)第2014080083号广告批准文号。
广州市美笛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健食品“康富丽牌蜂胶软胶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收回该保健食品的粤食健广审(文)第2014050228号广告批准文号。
汕头市壹杯通有限公司的保健食品“润通茶”。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收回该保健食品的粤食健广审(文)第2014040203号、粤食健广审(视)第2014040039号和粤食健广审(声)第2014040010号广告批准文号。
广州市雅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持有的保健食品“澳益佰牌灵芝孢子油软胶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收回该保健食品的粤食健广审(文)第2014110713号广告批准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