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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医改新政 涉及医疗器械内容的解读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8-05  浏览次数:107
  医药网8月4日讯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7月30日发布《关于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工作要点的通知》,对广东省近期医改工作从全面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完善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等七个方面提出了的要求。中国医疗器械梳理了《通知》中与药品和医疗器械购销相关的内容。     ●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和试点城市公立医院全部取消药品加成(中药饮片除外)。对医院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医院运行成本予以补偿。     ●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降低药品、耗材、大型设备检查等价格,提高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     ● 严禁向医务人员设定创收指标,医务人员个人薪酬不得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禁止公立医院举债建设、超标准装修和超规划配置大型医用设备。推动医疗资源集约化配置,依托县级公立医院建立检查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消毒供应等中心。     ●将社会办医纳入区域医疗资源规划,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     ●进一步完善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建设,及时做好与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衔接并实现互联互通。推进高值医用耗材通过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阳光采购,网上公开交易。     ●鼓励网上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允许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     ●修订完善药品交易办法,加大对全省药品交易采购工作的监管力度,稳妥推进非医保目录药物、医用耗材和中药饮片通过平台交易。     ●完善创新药和医疗器械评审制度,启动省内创新药绿色通道程序。     ●全面放开由省级主管部门定价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并与药品集中采购、医保支付方式等改革政策衔接。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谈判机制形成价格,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通过谈判降低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价格。强化医药费用和价格行为监管。     ●完善基本药物目录,保证基层临床用药需求。     ●对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和拒绝提供偏远地区配送服务的企业限期整改,对逾期不改的企业取消其中标资格。     ● 强化医改科技支撑,加快推进重大新药创制和医疗器械国产化工作。
 
关键词: 医改;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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