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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医用耗材招标新政7大亮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31  浏览次数:91
  医药网7月28日讯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青海省完善公立医院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实施方案》,方案自2015年7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16日。中国医疗器械将这一方案中与医疗器械招标采购相关的7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梳理汇总如下:     ●  省级统管     建立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和医疗机构联合采购相结合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机制,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     医疗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医用耗材必须通过省级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禁止网下采购,禁止各种名目的网下利益输送。     ●公立医院全覆盖     适用范围:青海省县及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包括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所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鼓励民营医疗机构参加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     ●耗材全部纳入     全省公立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包括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不含中药饮片)、医用耗材(包括高值医用耗材、一般医用耗材、检验试剂)全部纳入省级集中采购范围。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两年。     ●三种采购形式     建立完善医用耗材招标采购、谈判采购、限价采购新机制,实行招采合一,量价挂钩,有效降低虚高价格。     招标采购。对使用量大(按全省医疗机构前三年平均使用量计算)、价格高的医用耗材,由省卫生计生委制定医用耗材招标采购目录,采取双信封以省为单位公开招标采购。     谈判采购。建立高值医用耗材谈判机制。针对临床用量小、降价难度大的高值医用耗材,探索建立跨省(区)联合谈判采购机制。     限价采购。未列入招标采购的其它高值医用耗材,由医疗机构申报,省卫生计生委制定全省高值医用耗材挂网采购目录,集中挂网,限价采购。     ●进度安排     2015年第三季度,首先启动心脏起搏器、心脏(冠状动脉)介入、外周血管介入、人工晶体及其配套材料等四类高值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工作。     2016年1月1日执行新的中标价,逐步扩大医用耗材招标采购范围。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鼓励采购国产高值医用耗材。     2016年第二季度启动检验试剂集中采购工作。     ●落实带量采购     对于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联合体、采购共同体汇总各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需求信息,科学编制采购计划,在省级中标价(谈判价)基础上,进一步降低药品医用耗材虚高价格,实行带量采购,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谈判价)。     如果成交价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谈判价),按成交价及时调整省级中标价(谈判价),实行价格联动调整,全省范围内执行。     带量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采购计划应为医疗机构前三年平均采购量的80%。对于挂网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参照西北其他四省(区)价格,与药品医用耗材生产企业自行议价带量采购。     ●配送率不达标将被清退     统筹做好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配送管理工作,探索县乡村一体化配送。进一步完善药品医用耗材配送企业管理考核规定,对配送率达不到97%的企业将予以淘汰,取消其在全省配送资格。     对配送不及时,影响临床用药,医疗机构因此被迫使用其他企业药品医用耗材替代的,超支费用由原中标企业承担。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全面推进信息公开,确保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各环节在阳光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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