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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医师多点执业新政下月实施 三类执业医师可申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31  浏览次数:104
  医药网7月28日讯 7月25日,记者从宁夏卫生计生委了解到,《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下月开始实施,符合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办法》规定,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必须取得执业医师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累计满5年;执业类别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二级诊疗科目相同;担任公立医院院级领导职务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医师不纳入多点执业范围,开展多点执业的医师不得担任拟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同时规定,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经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或安排的卫生支农、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紧急医疗救援等指令性任务四种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范围。     附:     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区医师多点执业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促进医师多点执业健康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保监会、国家中医药局《关于印发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4]8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执业医师,经所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注册后在全区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在特殊情况下,如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紧急医疗救治等,多点执业医师应当服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的工作安排。     第三条 下列情况不属于多点执业:      (一)对病人实施现场紧急救治的;      (二)经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批准的会诊、进修、学术交流等;      (三)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或安排的卫生支农、城乡医院对口支援、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紧急医疗救援等指令性任务。     第四条下列情况办理多点执业备案管理:     经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多个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民营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进行技术协作和整合医疗资源组成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经向第一执业地点的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后,医师可以在技术协作单位或集团(医疗联合体)内医疗机构执业。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备案医师执业注册信息管理,同步录入“医师联网注册与考核系统”中,便于查询和监督。     第五条拟在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第六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医师多点执业的注册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临床、口腔、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一)取得执业医师证书,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累计满5年;      (二)完成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的工作;      (三) 拟申请多点执业地点的医师,执业类别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二级诊疗科目相同;      (四)身体健康、遵纪守法、无医德医风不良记录,能胜任多点执业工作;      (五)医师应当与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签订执业劳务协议,包括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医疗事故(医疗损害事件)法律责任分担、薪酬、保险等内容;      (六)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      (七) 担任公立医院院级领导职务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法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医师不纳入多点执业范围。     第八条拟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申请人有效的医师定期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      (四)第一执业医疗机构和拟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副本(复印件);      (五)申请人与多点执业医疗机构签订的执业劳务协议(复印件)。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关键词: 医师多点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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