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进兴奋剂生产经营治理工作,切实规范兴奋剂生产经营秩序,为北京奥运会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环境,根据国家局等8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164号),国家局制定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四月十三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印发的《关于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08〕164号),结合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使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依法生产经营并按规定渠道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零售企业严格凭处方销售胰岛素和其他实施处方药管理的兴奋剂,含兴奋剂药品按规定标注“运动员慎用”。实现药品生产企业无非法生产、销售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批发企业无非法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药品零售企业无经营胰岛素以外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行为。
二、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全国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兴奋剂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药品安全监管司,负责组织协调兴奋剂专项治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奥运赛事承办城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统一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
国家局有关司室根据相关职责,承担相关工作任务,具体分工如下:
(一)药品安全监管司负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生产环节的治理工作。
(二)药品市场监督司负责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流通环节的治理工作和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三)药品注册司负责提供含兴奋剂药品目录和相关品种信息,承担含兴奋剂药品标签、说明书的审核备案工作。
(四)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开展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宣传,负责专项治理工作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的解释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兴奋剂生产经营专项治理工作的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