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一是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食品安全事故分级名称标准进行了调整。将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二是成立了应急处置指挥部并调整各单位职责分工,明确了应急指挥部的构成及各单位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中的责任。三是精简了应急行动组,将原来12个基本应急行动组精简为5个基本应急行动组。四是调整了应急响应启动及终止机构。五是进一步明确报告主体及报告时限,规定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在收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及行政部门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上报的时限。
下一步,深圳市食安办将按照预案要求,组织做好预案落实,同时结合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切实完善食品安全应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