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药品招标”即指国家卫计委6月19日发布的《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下简称70号文),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以下简称7号文)。
然而,览遍全文不难发现,70号文及其母文件7号文与2010年前由原卫生部等部委联合下发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以及政府办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规定相比,压根没有实质性区别,其所谓的“新意”似乎体现在“分类采购、量价挂钩、双信封、上下联动、药品采购预算支出占比、招生产企业、鼓励生产企业直售,医院不得自行组织议价”等文字表述上。
但与5年前的文件相比,只是摆弄了文字把戏,如将过去的“明确采购数量”变更为70号文的“带量采购”,将过去强调的“药占比”变换为70号文的“药品采购预算支出占比”,将过去的“不得二次议价”改为“医院不得自行组织议价”等等,是典型的新瓶装旧酒,其结果不但会同过去完全一样,这些新的把戏更会让那些既得利益集团得到加倍“呵护”,会让那些见不得阳光的罪恶隐藏得更深。
这样说可不是危言耸听,理由有二
其一,已沿袭十多年的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因其药价虚高、药品回扣泛滥、招标主体“越俎代庖”(既非买方,也非卖方,亦非付款方)、招采主管部门等严重问题早已被社会广泛诟病。
近日《中国新闻周刊》报道称,“变味儿的招标”是卫计委“权力膨胀的结果”;《南方周末》亦称,中国科学院通过对安徽、河南和重庆三地15区县基本药物招标的数据统计发现,政府集中招标采购后,一些地方的中标价反而大大高于市场批发价。
中国社科院的调查进一步揭示,政府集中招标的过程不是降低药品费用的过程,不是减少返利回扣等不正之风的过程,而是相关政府部门参与药品利益分配的过程。
其二,当前公立医院药品零售价受到药品差价率政策(包括顺价加价15%和零差率)管制,与此同时,省级药品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公立医院必须按中标价采购药品,不得标外采购且不得二次议价。
如此,不仅让公立医院这个真正的采购主体失去了应有的权责,反而倒逼其形成“采购价格越高获利越多”的扭曲导向,迫使其只能从采购高价药品中获利,而不能从节约药品采购成本中受益。
不仅如此,还倒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开展“高定价大回扣”的违法竞争,中标价越虚高、回扣越多的药品越畅销,反之则成为没有销量的“死标”,他们通过各式各样竭尽所能的公关手段在各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谋取高价中标,以留足用于刺激医生处方的回扣空间,制造了一个侵覆全国的腐败体系。
药品差价率为药企“高定价”与公立医院“高价采购”提供了驱动力,而省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则从结果上成为了高价回扣药的“温床”及“保护伞”,只要有这两项药价管制政策的存在,无论70号文翻出什么新花来也万变不改其糟粕。那么,为什么又说70号文会让既得利益更加巩固,让罪恶隐藏得更深呢?我们接着分析。
“国家谈判”膨胀部门权力 药企一次公关通吃全国
70号文在“分类采购”中指出将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实行国家谈判试点,这一块可以说是药价虚高、回扣泛滥的重灾区,换句话说是既得利益集团拼命把控的金矿,在这里面操控谈判的有关部门大有“文章”可做。为什么这样说呢?
道理很简单,试想一下:一个全球唯一的独家品种,要由一个不埋单、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国家机构来让它降价,除了权力寻租之外还有别的可能吗?
国家发改委价格司与这些专利、独家品种的生产企业谈了这么多年,其结果是药价虚高到离奇离谱,哪一个独家品种不都是虚高上百倍?用国家的权威来确定一个药品的天价,这有多么大的利益诱惑?主导“国家药价谈判”不就是眼馋,要取代“天下第一司”吗?
有关部门为专利、独家药品生产企业考虑得十分“周到”。拥有专利药或独家产品的国内外药企都巴不得脱离各省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把原本需要公关31个省级药品集中招标机构化简为1次国家级公关,大大减少公关次数、节省公关成本、降低公关风险,更可以一个高价通卖全国。面对如此周到的安排,药企怎么会不“感恩戴德、知恩图报”呢?
而出台让药企将31次公关成本一次性释放出来的政策安排,是缘于国家谈判的利益攸关者非常明白,如此深重的罪恶绝对不可能持续太久,他们更深知“天下第一司”的教训,因此一定会速战速决,大捞一笔后转场或者退休避风。
再者,有关部门是有强烈的政绩作秀需要的,上对领导下对百姓都要有一个“好交代”。我们尚且估摸通过国家谈判能平均砍掉20%的虚高药价(专利、独家品种实际虚高1000%甚至更高),而为了实现砍掉20%的作秀预期,必然会向一部分药企“下砍刀”拿他们“祭旗”,那么,谁在红线上,谁在红线下呢?
这又需要企业拿出“诚意”招待好那些有关部门“钦定”的价格谈判委员会的专家们了,以此又制造一个巨大的腐败体系。
两招维护高价体系:看似鼓励药企降价,实则逼迫药企拒绝降价
第一招:上下联动。70号文明确药品采购价格实行“上下联动”--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进行议价采购药品,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中标价,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
试想,在“上下联动”的政策要求下,药企怎么会傻到因某个县市的降价而影响其整个省份的中标价?而最令他们担心的是自己的底价被戳穿,这就使得药企根本不具备主动降价的动力。“上下联动”明显是倒逼药企拒绝降价,明显是暗示药企不要降价,把利益空间留给“我”,否则将会成为没有销量的“死标”。
第二招,交易信息公开。70号文明确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要推进信息公开,定期公布医院药品采购价格、数量等情况,测算各类药品市场平均价格,采集不同阶段药品采购价格以及周边国家和地区药品价格等信息,为各类药品采购提供支持。
乍一看似乎合情合理,但在市场实践中,在发现真实价格信息方面,市场主体的反映永远要比政府灵敏得多。倘若没有建立有效的商业保密制度,在政府收集、公布并调整交易价格的情况下,药品供应商提供真实的交易价格将置自己于极为被动不利的处境。
因此,“交易信息公开”的结果必然是倒逼药企拒绝降价、拒绝以真实的底价成交,药企因此将更加坚定地死死抓住“高定价大回扣”这唯一一条安命绳,发现药品的市场真实价格也将愈发困难了。
综上所述,70号文乃至7号文必将成为欺骗高层领导、忽悠老百姓的政绩工具,必将成为有关部门寻租套利的政策筹码。疾呼中纪委适时出手,查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这一巨大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