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网7月17日讯 自2015年8月1日起,申请人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或领取批准文件时,申请人委托的办事人员应提交申请人(与申请表盖章单位一致)对委托办事人员及所办事项的委托书(委托书格式见附件1、2,申请人可自行下载)和办事人员的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原件核对后退回)。2006年04月14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理和领取批件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第4号)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委托书—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受理事项用
2.委托书—办理领取行政许可项目批准文件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
二○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1:委托书—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受理事项用
委 托 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
我单位现委托▁▁▁▁▁▁(身份证号▁▁▁▁▁▁▁▁▁▁▁▁)前往你中心办理▁▁▁▁▁▁▁▁▁▁▁▁的申请受理事项,委托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予接待办理。
申请单位印章(须与申请表一致)
年 月 日
附件2:委托书—办理领取行政许可项目批准文件用
委 托 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
我单位现委托▁▁▁▁▁▁(身份证号▁▁▁▁▁▁▁▁▁▁▁▁)前往你中心领取受理号为▁▁▁▁▁▁,项目名称为▁▁▁▁▁▁▁▁的批准文件,委托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请予接待办理。
申请单位印章(须与申请表一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