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收标准》从七个方面对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许可现场验收提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须在已具有10家(含10家)以上零售药店的基础上申报。必须采取“六统一”管理(即统一企业标识、统一质量控制、统一采购配送、统一人员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网络计算机管理)。门店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二是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跨地区新开办门店的,应由门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受理、验收,由门店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GSP认证、审批。
三是药品批发企业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其批发企业和零售连锁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同一自然人的,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委托其批发企业储存、配送药品。
四是零售连锁企业总部设置计算机远程管理系统的,其门店执业药师暂不在岗(临时请假)时,可借助企业设置的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系统进行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和其他药学专业服务。
五是新开办药品零售(含连锁门店)企业必须符合《规范》要求。
六是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经营保健品的,应与药品实施有效隔离,防止发生交叉污染,影响药品质量安全。
七是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未按相关要求配备执业药师的,应核减其相应的经营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