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指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突出重点、责任明确、严格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对2013年8月至今取得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有需核查投诉举报问题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通过GSP认证现场检查一个月以上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等进行飞行检查,通过对GSP认证药品经营企业实施飞行检查,核查企业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方面的即时状况或真实情况,巩固认证成果,保障流通环节药品质量安全,提高药品经营企业质量意识和管理水平。
《方案》要求,GSP认证飞行检查员在检查实施前须了解企业认证时缺陷项目的整改情况、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有关事项的变更情况,并确定重点核查内容。发现企业存在应变更而未变更药品经营许可事项的,做好现场记录,要求企业限期改正;发现企业存在违规经营假劣药品行为的,及时报告省局及当地市局依法立案查处。对确认需要整改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安排现场复查;对未能通过飞行检查情节严重的企业或经复查仍不符合GSP认证标准的企业,按有关规定依法撤销或收回其《GSP认证证书》,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