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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落实2015年第25号通告做好不合格银杏叶药品核查及召回工作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7-06  浏览次数:10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7月2日,总局发布了《关于公布银杏叶药品专项监督抽验初步结果的通告》(2015年第25号),公布了监督抽验检出的67批不合格银杏叶药品相关情况。为落实通告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请黑龙江、吉林、浙江、湖南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督促黑龙江天宏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跨海生化药业制造有限公司、宁波立华制药有限公司、湖南华纳大药厂有限公司立即启动不合格药品的召回,对企业原自检合格批次产品,根据实际上市销售产品重新进行自检。同时,对上述企业产品留样与市场销售产品不一致的问题进行调查,发现企业有调换留样等伪造、隐匿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拒绝、逃避监督检查等行为的,要立案调查。调查情况及企业自检情况应于7月10前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并向社会公开。

二、对监督抽验检出不合格药品的24家生产企业,请有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一步监督企业落实召回措施,于7月10日前召回市场在售的全部不合格产品。应召回药品的流入地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积极配合,监督行政区域内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协助做好产品控制和召回工作。

三、银杏叶药品专项治理行动已经进入案件查办阶段,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组织对银杏叶药品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梳理,全面收集企业的违法事实和证据,其中企业自检、产品召回等情况应作为案件查办的重要情节。专项监督抽验工作仍在继续,对抽到的企业仍存在应召回产品的,将依法从严查处。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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