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配合银杏叶药品专项治理工作,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开展了银杏叶药品专项监督抽验。在第一阶段监督抽验中,未能抽取到部分生产企业的银杏叶药品,部分企业抽到的样品批次过少。根据抽验结果以及相关企业银杏叶药品的销售流向等情况,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决定在河北、辽宁、浙江、广西、重庆、甘肃等6省(区、市)开展第二阶段银杏叶药品专项监督抽验,以实现对所有在产药品生产企业全覆盖抽验的工作目标,彻底净化银杏叶药品市场。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样要求
(一)请河北、辽宁、浙江、广西、重庆、甘肃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按所附企业名单(见附件1),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市场上销售的其他省(区、市)药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银杏叶片(含分散片)、银杏叶胶囊进行抽样,每家企业共抽取10批左右。名单外企业不再抽样。
(二)应根据相关企业银杏叶药品的销售流向情况确定被抽样单位,提高抽样针对性,并尽量均衡抽样,避免重复。
(三)抽样量应为检验量的3倍,且至少包含3个最小销售包装。
(四)抽样工作从2015年7月6日开始,每天通过“国家药品抽验信息系统”上传抽样进度,全部抽样工作应于2015年7月14日前完成,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抽样汇总情况(填报附件2)。
二、检验要求
对抽取的银杏叶片(含分散片)和银杏叶胶囊,请各相关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组织本省(区、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根据《银杏叶提取物、银杏叶片、银杏叶胶囊中游离槲皮素、山柰素、异鼠李素检查项补充检验方法》进行检验。承担检验任务的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收到的样品应立即安排检验,并每天通过 “国家药品抽验信息系统”上传检验结果,全部检验工作应于2015年7月20日前完成。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向社会公布抽验结果。
三、其他要求
(一)抽取的药品应为2014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产品。
(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将为河北、辽宁、浙江、广西、重庆、甘肃等6省(区、市)临时增配“国家药品抽验信息系统”密钥各5把,以保障专项抽验工作顺利实施。请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务必严格使用、妥善保管。专项抽验工作结束后,请于2015年7月25日前将增配的密钥寄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药化监管司(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
(三)此次专项检验所需经费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承担,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先行垫付。
联系人:吴忠祖(联系电话:010-88330848,18689979595)
联系人:胡增峣(联系电话:010-88330828,13611333367)
附件:1.抽验品种及生产企业名单
2.抽样情况汇总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5年7月2日
食药监办药化监〔2015〕76号附件1.docx
食药监办药化监〔2015〕76号附件2.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