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将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并采取不同信用奖惩和分类监管措施:对A级生产经营者(守信,标识为绿色),以主体自律为主、监督管理为辅,除专项整治、投诉举报或上级督办外,适当安排日常检查频次。同时,可为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办理行政审批、资质审核等;将其作为政府招标采购、政策扶持的重要参考;连续2次获评守信等级的,可公开企业良好信用记录。对B级生产经营者(基本守信,标识为蓝色),实施主体自律和监督管理相结合,做好日常监管,正常进行产品抽样检验,重点开展责令改正回访或案后回查,检查存在问题或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对C级生产经营者(失信,标识为黄色),加大监管力度,增加检查频次,将其列为日常监管重点对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约谈或突击检查,责令其定期或不定期报送自查报告或第三方评价报告,重点对其开展案后回查,检查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整改情况。对D级生产经营者(严重失信,标识为红色),将其列为监管重点对象,每年至少对其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等管理制度和体系进行一次全面监督检查,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抽样检验,抽样检验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严重违法人员限制其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食品药品安全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信用等级有效期限为1年,在有效期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视其严重程度,降至相应信用等级。被降级的企业在有效期内不得再上调信用等级。
《办法》还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格规范信用档案管理工作;定期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等级评定信息报送本行政区信用征信管理部门;重视整合政府其他部门的信用信息,以跨部门、跨领域的信息运用作为加强食品药品全过程监管的资源支撑;依法对外公示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