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督促企业自查自纠。要求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即通知行政区域内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对原辅料购进、使用和生产销售等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二是全面开展监督检查。要求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要求开展自查;报告情况是否属实,产品召回是否彻底,是否及时公布相关信息;是否购进盐酸工艺银杏叶提取物,是否严格落实原料进货查验、供应商审核等要求;使用的银杏叶提取物是否与保健食品注册申报的银杏叶提取物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一致,是否违法添加其他物质;是否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擅自生产含银杏叶提取物产品等。
三是组织开展专项抽检监测并依法处置违法违规行为。对抽检监测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及时进行核查处置;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