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通知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立即组织行政区域内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保健食品的企业,对原辅料购进、使用和生产销售等情况开展全面自查,并依据国家食药总局此前发布的银杏叶药品补充检验方法,对银杏叶提取物原料及产品进行检验。
通知指出,凡存在擅自改变提取工艺、非法添加未经批准的物质、购进和使用盐酸工艺银杏叶提取物的企业,要立即停止生产,封存和召回问题保健食品,并及时整改;产品召回和整改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通知要求,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全面开展监督检查。对自查不认真、逾期未报告或逾期未召回问题产品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对检查中发现企业擅自改变提取工艺等问题的,遵循一事一报原则,将发现的问题和采取的措施及时报告国家食药总局,不得拖延、瞒报。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生产企业的银杏叶提取物原料、使用银杏叶提取物生产的保健食品,委托省级食品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抽样监测,于6月24日前,将抽检监测信息上报国家保健食品监督抽检监测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