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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政策已细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6-24  浏览次数:79

    6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对药品分类采购的各项措施进行明确,要求各地尽快制定实施办法,明确时间进度表和技术路线图,确保今年内启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通知》明确,药品采购范围由医院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订采购计划,药品采购预算一般不高于医院业务支出的25%~30%,报省级药品采购机构统一汇总;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在汇总分析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本省(区、市)的药品采购范围。

    《通知》对细化药品分类采购措施作出规定。招标采购方面,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根据全省(区、市)上年度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总金额,按照每个品规采购金额的百分比排序,将占比排序累计不低于80%、且有3家及以上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纳入招标采购范围;坚持双信封招标制度,科学设定竞价分组,从严控制中标企业数量,各地开标时间统一集中在每年11月中下旬。对专利药品和独家生产药品实行谈判采购,今年将启动国家谈判试点,一时不能纳入谈判的药品,继续探索以省为单位的集中采购路径和方式,并实行零差率销售。直接挂网采购药品,可参照妇儿专科非专利药、急(抢)救药品遴选原则和示范药品,由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合理确定本地区相关药品范围。

    《通知》要求,医院从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的时间不得超过30天,鼓励医院公开招标选择开户银行,由银行提供相应药品周转金服务。完善药品供应配送管理,兼顾基层供应,鼓励县乡村一体化配送。(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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