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中国政府网发布的《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对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这一《决定》,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统筹推进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养老保险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
《决定》要求,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由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工作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
《决定》要求,在此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决定实施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相关规定执行。决定实施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决定》提出,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据新华社报道,我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制度始建于1955年,60年来,对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稳定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发展,特别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创造了良好条件。在总结实践经验、深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利于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建立与其他职工统一的、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化解待遇差距大的矛盾。(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