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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慈善事业责任追究制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23  浏览次数:103
    记者从中国政府网获悉,国务院近日印发《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在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并加强对慈善组织和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意见》提出,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让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信息有效对接;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意见》提出,大力发展各类慈善组织,规范慈善组织行为,确保慈善活动公开透明,强化慈善组织信息公开责任。对慈善组织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和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敷衍塞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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