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浙江  盐酸  白藜芦醇  氨基  技术  吡格列酮  吡啶  中间体  制药设备  骨科  原料药  前景广阔  武汉  中成药“避风港”或步其后尘  试剂  机构悄悄潜伏“创新药”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要闻简讯 » 正文

卫生计生委公布《职业病诊断通则》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1-19  浏览次数:90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公布《职业病诊断通则》。据介绍,2013年12月国家对《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进行调整,其中新增了部分尚未制定诊断标准的职业病病种,制定《通则》正是用于规范此类职业病的诊断。

  随着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以及新的职业、工种和劳动方式不断产生,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更为多样复杂。《通则》明确,在诊断具体的职业病时,需根据每种职业病自身的特征性表现,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疾病的临床表现及相应的辅助检查结果为主要依据,按照循证医学的要求进行综合分析,在排除其他类似疾病后作出诊断。《通则》从时序性、生物学合理性、生物学特异性、生物学梯度与可干预性等方面原则上明确了职业病诊断的基本原则和通用要求。

    《通则》适用于指导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职业病的诊断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的制定,尤其适用于《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新增加的尚无诊断标准的职业病的诊断。这些新增职业病的诊断标准正在制定中,一旦正式颁布,在诊断时则以具体职业病的诊断标准为准。已颁布相应诊断标准的职业病,在临床应用时以颁布的标准为准。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展会信息 | 欢迎扫码下载展会杂志电子版 | 帮助中心 | 国际注册与认证 | 服务指南 | 黄金板块 | 本站服务 | 联系方式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