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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建医疗纠纷诉讼调解对接机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1-13  浏览次数:124

    日前,辽宁省卫生计生委、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医疗纠纷诉调对接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诉调对接化解矛盾机制,实现诉讼调解与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相衔接,打造医疗纠纷化解绿色通道,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市卫生计生委要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目标绩效考核。   

  《意见》要求,调解工作应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强制进行调解。建立诉前、诉中调解、执行和解对接制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医疗纠纷,人民法院在立案前,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将案件委托医调委进行诉前调解。当事人不同意委托调解,或者自人民法院委托之日起15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立案。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在诉中或执行中与各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协商,邀请医调委专家参与调解,或委托医调委进行调解。自人民法院委托之日起30日内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恢复审理或执行。

    《意见》提出,建立人民调解—司法诉讼对接绿色通道。对经医调委调解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双方冲突较为激烈、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经当事一方同意,医调委出具《诉调对接“绿色通道”确认书》,在7个工作日内与人民法院联络,并将调解工作的相关情况介绍给人民法院。对于重大疑难纠纷案件,医调委可以邀请人民法院法官参与指导案件的调解工作。(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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