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为指导药品生产企业开展已上市化学药品的变更研究,国家局组织制定了《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现予印发,请参照执行。
本指导原则涉及的变更,当研究结果显示需要进行人体生物等效性试验或者临床试验的,应当向国家局提出补充申请。
特此通知
附件:已上市化学药品变更研究的技术指导原则(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