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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医院列为公共场所"各方认识不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17  浏览次数:80

    近日,全国政协提案委员会办公室召开重点提案办理协商会,对于有关“将医疗机构列为公共场所进行安保,出台《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条例》”的提案建议进行了讨论。协商会上,相关人员建议,目前,我国正在着手修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法期间,可以增加对涉医违法犯罪的处置条款,加大对伤医、闹医行为的处罚力度。

  今年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期间,针对暴力伤医案件频发问题,全国政协医卫界别联署紧急提案,引发广泛关注。提案认为,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医疗机构是内部治安保卫单位,不在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集中公共场所范围之中。此外,由于目前没有专门针对医疗机构这一特殊公共场所的执法条例,相关部门存在消极执法现象。提案建议,修改相关法律,明确将医疗机构列入公共场所范畴进行治安管理。把医疗安全和医院暴力预防处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建议出台专门的《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条例》。

    针对将医疗机构列为公共场所的建议,协商会上,有关部门认为,已有的“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和交通秩序罪”都适用于医疗机构,是否将医院规定为公共场所不影响法律对医疗机构的保护,也不影响对违法犯罪分子的打击处理。此外,长期以来,有关部门对医院安全的重视程度和工作措施远高于普通的单位和公共场所,所以没有必要修改相关法律或采取其他方式来明确医院为公共场所。

    针对出台《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条例》,与会有关部门人员认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对发生在医疗机构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处理,能够满足执法实践的需要。如果专门出台《医疗机构治安管理条例》,虽然感觉上规定得更细、更有操作性,但实际上是降低了法律效力和对涉医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理力度。(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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