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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将定期核报核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16  浏览次数:91

    10月1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召开全国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支付工作视频会议,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马晓伟在会上透露,我国将对应急救助基金实行定期核报核销制度。

  据了解,2013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根据安排,财政部每年下拨5亿元应急救助基金,各地相应配套资金,用于对患者的应急救助。记者从会议上了解到,截至目前,财政部已将2013年度和2014年度各5亿元应急救助基金下达各地,各地配套资金也陆续到位,但各地的基金申请支付情况却不尽如人意。

    马晓伟指出,核报核销制度既能保障困难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益,也能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医疗秩序。根据安排,2013年2月到今年6月30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救助费用,要在10月15日~11月5日间完成申请;今年7月~11月发生的救助费用,要在12月1日~20日完成申请。医疗机构逾期未提出申请的,按照相应时段未发生该项费用处理。各级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提出的基金支付申请要及时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支付核销。

    国家卫生计生委明确,自2015年起,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执行每年两次的核销制度。每年度6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12月~当年5月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12月底前完成当年6月~11月发生的医疗费用支付。

    延伸阅读

    医生们,救治这些患者别忘申请救助

    为了让疾病应急救助制度更好地发挥“救急难”和“兜底”作用,医疗机构和医生在遇到以下患者时,应考虑为其申请应急救助:一是无法查明身份患者所发生的急救费用,二是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

    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由医疗机构梳理符合救助条件的患者信息,向基金经办管理机构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基金支付。在基金申请支付过程中,救助对象发生的急救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身份明确但无力缴费的患者所拖欠的急救费用,应先由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无上述渠道或经上述渠道支付后费用有缺口的,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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