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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沪七省市试点设立外资独资医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01  浏览次数:70
    近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商务部发布《关于开展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允许境外投资者通过新设或并购的方式在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江苏省、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设立外资独资医院。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下放到省级。

    《通知》规定,申请设置外资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向拟设置外资独资医院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凭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依据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进行外资独资医院设立的审批工作。除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外,其他境外投资者不得在七省(市)设置中医类医院。

    按照《通知》,申请设立外资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可以补充或改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通知》明确,拟申请设立的外资独资医院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原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外资独资医院的设立和变更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此外,设立外资独资医院还应符合试点省(市)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和要求。

    《通知》要求,七省(市)的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要按照逐步开放、风险可控的原则,自行制订本省(市)设立外资独资医院的试点实施方案,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资独资医院的审批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试点实施方案在执行前需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商务部。

    链接

    外资在华设立独资医院历程

    1997年 外商被允许在华合资开设医院,但外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30%。

    2000年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合资医院中外资持股比例的封顶线提高到70%,但仍不允许在华独资建立医疗机构。

    2010年12月  国家发改委、卫生部等部门下发《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允许试点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在我国境内设立独资医疗机构,逐步放开。外商独资医疗机构的设立由卫生部和商务部审批。

    2011年  国家发改委联合商务部发布新版《外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从2012年开始,将外商投资医疗机构从限制类改为允许类。

    2013年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进医疗等服务业领域有序开放。《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也明确,进一步放宽中外合资、合作办医条件,逐步扩大具备条件的境外资本设立独资医疗机构试点。(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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