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3日,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发布《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将100张床以下的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权限,以及医学检验所、中外合资合作及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设置的门诊部和诊所的登记注册权限,下放至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了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示。该《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负责办理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登记、变更、校验、注销等行政许可事项。北京市对2010年4月21日原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发布的《北京市医疗机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北京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
《办法》的变化之一就是调整和下放医疗机构审批权限,其他的变化还包括缩短医疗机构审批时限等。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许可时,对于正式受理的申请材料,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执业登记许可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许可决定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45日。
《办法》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中医类别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及特色专科医院,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办法》同时强调,市和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并向社会公示,体现了鼓励社会资本办医和公开公平的政策导向。(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