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0)、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医用电子仪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SAC/TC10/SC5)、全国外科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94)、全国医用注射器(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95)、全国麻醉和呼吸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6)、全国计划生育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69)拟于近期组织换届工作。现面向国内相关单位,本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征集委员(见附件1至6)。征集截至日期为2008年8月15日。
特此通知。
附件:1.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条件及要求
2.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医用电子仪器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委员条件及要求
3.全国外科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条件及要求
4.全国医用注射器(针)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条件及要求
5.全国麻醉和呼吸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条件及要求
6.全国计划生育器械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条件及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司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1:
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条件及要求
一、委员条件及原则
(一)从事医用电器专业领域的生产、使用、经销、科研、教学、监督检验和认证等工作的人员。
(二)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较丰富实践经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在职人员,并经所在单位同意。
(三)熟悉和热心标准化工作,能积极参加标准化活动,遵守《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
(四)现任技委会委员可以连聘连任,无特殊情况,尽量推荐现任委员。但对不履行职责,无故两次以上不参加技术委员会活动的,不适宜继续推荐担任委员。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一式两份(见附表)及电子版一份。登记表必须由推荐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推荐单位应确保材料的真实性。
(二)委员近期正面免冠2寸彩色证件照片2张。
(三)申报材料请于2008年8月15日前寄至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三、工作程序
(一)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组织评审组对申报的委员进行评议,确定委员名单。
(二)秘书处换届方案上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经批准后报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核准,向当选的委员颁发证书。
四、联系方式
地 址:上海市民和路154号(200070)
上海市医疗器械检测所
全国医用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联系人:何骏
电 话:(021)56635850-2405
传 真:(021)36173715
邮 箱:hejun@cmtc.com.cn
附表: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