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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为县级公立医院改革减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6-16  浏览次数:95
    2011年年底前形成的医院历史债务统一由县级财政3年内偿还完毕;到期未还清的,由省财政在转移支付中扣减偿还。陕西省政府日前出台《深化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实施意见》明确规定,县级综合医院人员70%以上基本工资,县中医院、妇保院全部基本工资,将纳入财政预算。

    《意见》规定,将县级公立医院离退休人员从医院剥离,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管理,离退休费用由财政承担。取消药品加成后,在2012年价格改革的基础上,以市为单位制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实施方案,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床位和中医服务等项目价格,降低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价格,进一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城镇医保与新农合经办机构要建立向医院预拨周转金制度,保证医院正常运转。

    《意见》要求,重点完善县域急救服务体系和发热门诊、产科、儿科、精神卫生科、重症监护、血液透析、新生儿和康复等专科建设。要按照县域户籍人口每千人3张病床,床位和人员编制1∶1.5的比例,核定县级公立医院人员编制总量。10万人口以下的县适当增加床位数,保证县域内至少有一家医院达到二级标准。

    《意见》提出,优化人员结构,医师、护士、药师和技术人员等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编制总量的85%,护士不少于每病床0.4人。符合职称晋升条件的医务人员不再受编制岗位数量限制,实行评聘分开,逐步使县级公立医院高、中、初级职称比例达到1∶2∶2。合理确定医院绩效工资总量,并进行动态调整,奖励性绩效工资占比不低于绩效工资总量的60%;医院收支结余的30%可用于提高医务人员待遇,确保医务人员收入逐年增加。(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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