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网站挂出最新消息称,药品价格审评中心于近期对《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工作规范》、《药品成本普查办法》、《药品成本普查工作规范》、《药品成本审核办法》、《药品成本审核工作规范》等六项制度进行了集体讨论,研究修改上述办法,进一步修改完善评审工作制度。
其实,早在2011年12月发改委就印发《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简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此开始实施新的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已经成为近年来发改委开展多轮药品调价的重要依据。
根据《暂行办法》指出,调查人员在调查药品出厂价格的时候,要明确区分调查药品的销售方式:一是自主销售,二是代理销售;三是委托加工;四是其他方式。
当时出台《暂行办法》的背景是,不少媒体报道天价药,直接是以出厂价这个指标拿来与零售价直接作对比,业内认为这个出厂价可能仅仅是药品的工料费,药品分为自主销售、代理销售、委托加工等多种销售形式,每种形式的药品出厂价都不同,如此对比不科学。“很多小药厂需要有大包商为他们分销,因此这个出厂价可能仅仅是药品生产成本(即供料费)加上药企的利润,而推广、税收、仓储、投标、配送等刚性成本全部转给了大包商。”大多数业内如是表示。
而随着这几年的不断调查,发改委或有新举措。据被调查企业称,2014年初发改委调查成本时颇为严格,不仅查账,而且深入一线检验投料和生产过程。这一动向显然已经超出此前《暂行办法》的范围。因此,这次修改,很有可能进一步严格规范出厂价调查行为。
昨日有业内称,这一办法的修改,极有可能是为发改委进一步降价提供政策依据,并表示值得密切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