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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仔癀状告厦门中药厂商标侵权案新进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6-06  浏览次数:87

  6月3日,片仔癀状告上海医药下属厦门中药厂商标侵权一案有了新进展。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开调停,称两方产品均获相关监管部门批准,勒令双方不得通过媒体宣传使用、隐射或通过溯源考证等形式触及对方的商标。

  2014年1月,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讼状,起诉上海医药旗下的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厦门晚报传媒发展有限公司、厦门日报社。1月17日,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

  片仔癀认为,厦门中药厂在报刊、自己的药品宣传中对片仔癀大肆侵权,利用不正当对比、诋毁挤压片仔癀药品,这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欲向厦门中药厂索赔3000万元。

  片仔癀董秘林绍碧此前表示,八宝丹和片仔癀虽存在相同成分,如蛇胆、牛黄、麝香等,但根本是两种不同产品,八宝丹有借片仔癀的品牌优势提升知名度的嫌疑。

  但另一方厦门中药厂也十分不服气,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助理兼运营总监林俊锋曾指出,原告片仔癀的做法有违客观史实,也缺乏法律依据。“八宝丹的历史沿革很清晰,并没有虚构历史事实,反而是片仔癀违背了史实。”

  6月3日,片仔癀发布公告,称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了一份《关于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片仔癀有关问题的意见》对片仔癀与厦门中药厂的纠纷案进行了调停。

  意见明确指出: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两家均为国内知名的中药生产企业,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片仔癀”及厦门中药厂有限公司生产的“八宝丹”均是国家药品监管部门正式批准的药品,两者的药品通用名分别为‘片仔癀’和‘八宝丹’。

  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看法是,鉴于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工商部门已明确两者的药品通用名称和功能主治以及各自的知识产权,希望两家药品生产企业按照现行药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

  具体表现为,在市场营销过程中,不得通过各种媒体宣传使用、隐射或通过溯源考证等形式触及对方的商标,更不得超出已批准的功能主治范围进行夸大宣传。

  “希望两家企业本着客观、诚信的原则,尊重各自的知识产权,友好相处,和谐竞争,保护好各自的品牌,共同推动福建省医药产业的健康发展。”该意见指出。

  原上海医药副总裁、资深医药从业人士葛剑秋通过微博表示,此等免费推广机会,上海医药应谢之笑纳之,把市场份额(从片仔癀手中)抢过来。

 

 
关键词: 上海医药 , 片仔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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