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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疗机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7-27  浏览次数:250
    近日,辽宁省政府正式批准通过《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实施意见》。该省提出,力争经过5年至10年的努力,使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数量和床位数量到2013年分别达到全省总量的40%和10%,2015年达到45%和17%,2020年达到50%和25%。

    该省要求,各地区调整和新增医疗卫生资源时,在符合准入标准的条件下,要优先考虑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在人员、机构、技术和设备准入等方面依法核准,不得设定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准入条件。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设立上规模、上档次的专科医院和特需医院,鼓励在城市新区、卫星城、城乡结合部等医疗资源薄弱地区设立民营医院。支持社会资本举办一定规模的老年护理、康复、医疗美容、中医、民族医等专科医疗机构。在未制定新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以前,不得以不符合规划为由,禁止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不得无故限制非公立医疗机构执业范围。积极稳妥地把部分公立医院转制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允许境外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辽宁省境内,与医疗机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合资或合作形式设立医疗机构,逐步取消对境外资本的股权比例限制。(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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