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市卫生局了解到,为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市卫生局出台了天津市卫生行业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实施办法,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行为。今后,天津市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等采购合同时,将同时签署《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该廉洁合同将作为医药产品购销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购销合同一并执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廉洁购销合同内容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索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医药产品用量信息,或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统计提供便利。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不得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采购或使用医药产品的选择权,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
另外,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指定的销售代表,必须在工作时间到医疗卫生机构指定地点联系商谈,不得到住院部、门诊部、医技科室等推销医药产品,不得借故到医疗卫生机构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提供任何好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