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重庆市卫生局出台《关于建立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机制的指导意见》,初步建立起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的工作机制。
《意见》规定,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村卫生室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国家和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需村卫生室承担并提供的免费公共卫生服务;各区(县)卫生局确定可由村卫生室提供的具体卫生服务项目等。
《意见》明确,各区(县)卫生局要统一制定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合同,可委托乡镇卫生院与辖区村卫生室签订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合同,村卫生室按合同提供卫生服务。同时,要按照“以标准工作量衡量,以具体服务质量修正,以有效服务量分配”的原则,建立村卫生室综合绩效管理制度。
各区(县)卫生局购买服务以乡镇为单位预算村级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总量,以乡镇为单位预算政府购买村级卫生服务经费。为保障村卫生室正常运行和乡村医生基本生活,村级卫生服务补助可实行按月预付、年终结。(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