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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用低价药将取消最高零售限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17  浏览次数:102
    经典老药难寻踪迹的现象将有望改变。4月1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人社部、商务部、国家食药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要求对纳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取消最高零售限价,直接挂网采购。

  ■可在日均费用标准内自主调整零售价格

  部分临床常用药品,特别是一些经典老药供应不足,是长期存在的老大难问题。尤其是近年来,由于招标压价及零售价格不能灵活调整,以药补医的政策导致医院缺乏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所以企业对低价药品生产供应的意愿下降,部分常用低价药品临床断档的现象时有发生。

  此次低价药品保障改革选择改进价格管理作为突破口。《意见》表示,对纳入国家清单的低价药品,取消针对每一个具体品种的最高零售限价,允许生产经营者在日均费用标准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或调整零售价格,保障合理利润。各地根据日均费用标准,确定本省(区、市)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日均费用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或全国平均中标零售价格和药品说明书标示的平均日用量计算。

  虽然没有明确日均费用的具体标准,但《意见》提出,因成本上涨或用法、用量发生变化导致日均费用突破低价药品控制标准的药品,要退出低价清单,重新制定最高零售指导价格。对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试点国家定点生产、统一定价。

  ■允许医疗机构自行网上交易

  对纳入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采购机制也相应进行调整。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对通过相应资质审查的生产企业直接挂网,允许医疗机构自行网上交易,阳光采购,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

  《意见》提出,开展短缺药品动态监测,完善短缺药品预警机制;加强综合监管,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为确保短缺药品供应,将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常态短缺药品储备。

  ■相关细化实施办法正在研究

  在加大政策扶持方面,《意见》提出,积极引导低价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提高供应保障能力,加快通过新版GMP认证;优先审评批准数量不足的临床急需的仿制药注册申请;加快推进医保付费方式改革,使药品成为医疗机构运行成本,调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节约成本、优先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

  据悉,国家发改委将确定低价药品的标准,并于上半年公布低价药品清单;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结合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制定常用低价药品采购、使用具体指导意见,做好与现行采购政策的衔接;工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常态短缺药品储备制度。(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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