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下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温岭杀医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驳回被告人连恩青的上诉,维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连恩青的死刑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查明,2012年3月18日至3月26日,被告人连恩青在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接受了鼻部手术治疗。因感到术后效果不佳,连恩青多次到医院投诉,并多次到其他医院就医,但均无进展。2013年10月25日8时20分许,连恩青携带事先准备的榔头和尖刀来到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对医护人员行凶,致一死一重伤。2014年1月27日,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连恩青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连恩青不服,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审开庭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台州市医学会、浙江省医学会鉴定,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对连恩青手术过程中不存在医疗事故。该院在处理连恩青投诉及后续处理过程中确有一定的瑕疵,但该种瑕疵并非在案的被害人所造成,被害人在本案起因上没有过错。连恩青于2013年8月10日至10月15日曾入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入院、出院诊断均是持久的妄想性障碍。原审法院委托浙江省立同德医院司法鉴定所专家,对其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该鉴定意见认为,连恩青患有疑病症,作案时意识清晰,作案动机现实,辨认和控制能力存在,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一审庭审时,连恩青对其具有完全责任能力的鉴定意见亦无异议。因此,对连恩青及其二审辩护人提出要求重新鉴定的申请,理由不足,不予采信。
二审认为,被告人连恩青因对手术治疗效果不满意,而将情绪发泄到为其诊治释疑的医生身上,闯入医院持榔头和尖刀公然故意杀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情节极其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做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