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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明确医疗机构购药结算时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21  浏览次数:75
    通过全省统一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的药品,配送到医疗机构后,长时间拿不到药品回款,导致部分药品企业因此不按时配送药品,影响到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针对这一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海南省卫生厅3月17日发出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间内结算货款。

  2009年年底,海南省将药品采购平台由中介机构收费改为政府主导免费进行,列入采购范围目录的药品达10173个品种,覆盖临床需要的大部分品种。在药品集中采购过程中,时常发生医疗机构回款不及时问题。通知要求,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明确回款时间。在非基本药物平台采购的药品,医疗机构从货到之日起,60日内与配送企业结算货款;在基本药物平台采购的药品,医疗机构应在30日内与配送企业结算货款。医疗机构收到药品后没有按合同规定及时结算货款,配送企业可按医疗机构隶属关系,向所属辖区卫生行政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递交书面反映材料。卫生行政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收到书面材料后,核实并督促有关医疗机构尽快结算货款;对督促后仍未回款的医疗机构,要追究该医疗机构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海南省卫生厅厅长韩英伟介绍,海南省卫生厅将联合有关部门,对医疗机构采购药品的回款问题进行督查,对药品采购回款违规行为追究责任,并在全省通报。(健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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