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民政部、中国保监会、全国老龄办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级民政和老龄工作部门把建立养老责任保险制度作为加强养老机构风险管理的重要举措,借助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风险管理经验,最大限度地杜绝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意见》指出,鼓励以省级为单位,由民政、保险监管和老龄部门共同制定统一投保的指导意见,探索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养老服务水平和保险经营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格局。
《意见》要求,各级民政、保险监管和老龄部门要定期对保险方案、理赔服务等进行评估。对于财政部门给予的保费补贴、公办养老机构的保险费用应当列入预算管理,严格专款专用。各养老机构应严格遵守保险协议约定,按期支付保险费,不得向入住老年人另行收取责任保险费,严禁截留挪用保险赔偿金。入住老年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保险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办理赔付手续,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目前,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湖北、广东等地已开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