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王 热搜: 浙江  盐酸  白藜芦醇  氨基  技术  吡格列酮  吡啶  中间体  制药设备  骨科  原料药  前景广阔  武汉  中成药“避风港”或步其后尘  试剂  机构悄悄潜伏“创新药”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要闻简讯 » 正文

中医药立法难在何处 立法应有“独特性”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11  浏览次数:70

全国政协医药卫生界从事中医药工作的多位委员呼吁:加快中医药立法。中医药立法也是全国政协委员、卫计委副主任、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局长王国强的两项提案之一,他曾多次提出加快中医药立法。王国强表示,中医药立法已经上报给国务院,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在组织征求意见。

  中医药立法难在何处

  中医药立法已经提了20多年,但一直未最终立法。全国政协委员、南京中医大教授王旭东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之所以一直没有提交全国人大,主要是有些地方还在完善。

  王旭东说,首先从名称上,“中医药法”这个名字就很难定。其次,需要法律界和中医药界更多的沟通,在认识、概念的定位、名词诠释上,求得一些共识。他建议,制定法律要考虑到中医本身的发展规律、学术规律。他说,中医的理论和实践之间的跨度很大,这个跨度需要经验补充,而在制定法律时,如何用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范中间的跨度,也需要完善。

  王旭东说,制定中医药法,也是要从法律层面进行约束,防止有些人利用中医这种较大的“自主性”,钻空子牟取暴利。比如张悟本说绿豆治百病,绿豆确实有清热解毒功效,但是你说包治百病就违反了医学本质。

  中医药立法应有“独特性”

  对于中医药立法中的特殊之处,王旭东表示,中医非常灵活。比如说专利保护,同一种病,1000个医生,可能开1000个处方,那么不可能产生1000项专利。

  对于立法的意义,以及可能产生的影响。王旭东说,制定法律时要全面考虑。立法对医院的医生或者对医学院校毕业的大学生,持有医师资格证的人,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但还要注意保护体制外的东西。而中医对疗效的判断,与西医也不同,制定法律时也该予以考虑。

 
关键词: 清热解毒 , 中医药法
 
[ 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推荐图文
推荐资讯
点击排行
 
网站首页 | 展会信息 | 欢迎扫码下载展会杂志电子版 | 帮助中心 | 国际注册与认证 | 服务指南 | 黄金板块 | 本站服务 | 联系方式 | 版权隐私 | 使用协议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