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省卫生计生委、物价局、人社厅、财政厅结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试行情况和村卫生室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际情况,确定了该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
一般诊疗费项目包括在门诊诊治中的挂号费、诊察费、注射费(含静脉输液费,不含药品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其中,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10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参保(合)人员就医发生的一般诊疗费每人次报销8元,个人负担2元;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5元,个人负担1元;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4元,个人负担1元。
该省物价部门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要严格执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不得分解处方多收费,对已合并到一般诊疗费里的原收费项目,不得再另行收费、重复收费或变相收费。(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