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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正式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06  浏览次数:89

3月1日,《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规定,对在医疗机构内焚烧纸钱、摆设灵堂花圈、违规停尸等聚众寻衅滋事及侮辱、恐吓、伤害医务人员等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教育、带离、处罚等处置措施。

  上海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刘平介绍,《办法》首先强调的是调解优先与调解自愿相结合,除人民调解途径外,解决医患纠纷有自行协商、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办法》明确规定,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患方当事人单独申请调解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患方当事人请求赔偿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并与患方当事人共同接受调解。

  该《办法》要求,建立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制度,为人民调解提供专业支撑,保证人民调解的专业性、权威性和公平性。上海市司法局巡视员、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办公室副主任李和平介绍,上海市已组建由医学、法律、法医、心理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专家咨询库,专家库中有各类专家922名。

  在理赔方面,《办法》明确,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参与医患纠纷调解程序,加强人民调解与保险理赔的衔接。

  据介绍,自2011年8月上海市全面推行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以来,至2013年年底,共受理医患纠纷6784件,调解成功5555件,调解成功率达82%,涉及协议金额2.98亿元。其中,2013年该市各医调委共受理医患纠纷3087件,调解成功2485件,涉及协议金额近1.39亿元,协议金额即时履行率达98%,平均每件纠纷的调解周期为24天。

 
关键词: 医患纠纷 ,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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