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召开的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消息称,我国农村人口新农合参合人数在2013年达到了8.02亿,参合率达99%,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的报销比例已经提高到75%左右,最高的支付限额也已达到8万元以上。此外,记者了解到,新农合重大疾病医疗保障也将继续扩容。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安排,2014年在继续巩固原有20个大病保障工作的基础上,将儿童苯丙酮尿症和尿道下裂纳入新农合大病保障范围。至此,纳入新农合保障范围的重大疾病已达22种。
然而,在新农合制度优越性不断被强调的同时,低水平筹资与高需求医疗保障之间的矛盾不容忽视。“随着新农合政策补偿范围更广、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的提高,一些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更加突出。前几年单纯‘扩大覆盖范围’和‘提高报销范围和比例’有点激进,同时人均医疗费用支出也快速增长,给医保基金带来不小的压力。政府支出比重越来越大,不可能无限增加,唯有合理开源节流。”采访中,卫生部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医疗保障研究室研究员顾雪非告诉本报记者。
因地制宜构保障网
为进一步提升新农合的保障能力,近段时间以来各省市2014年新农合工作相关政策密集发布:2月23日,2014年海南省卫生工作会议明确表示,将全省61%的村卫生室纳入新农合定点,90%的家庭在20分钟内享受就近服务;建立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积分管理制度;人均筹资水平提高到380元。2月22日,河南省卫生工作会强调,今年将每个参合农民的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到320元,住院补偿封顶线提高到20万元,并全面开展大病保险工作,新农合报销后,还可申请二次报销。
除提高筹资水平外,部分省市还规定了补偿范围和比例。近日出台的广西梧州市2014年市本级新农合门诊统筹方案中,广西新农合报销药品目录(含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自治区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且2014年的门诊费用补偿不设起付线,并规定乡镇级单次门诊费用≤40元的,按100%补偿;费用>40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补偿;村级单次门诊费用≤20元的,按100%补偿,费用>20元的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补偿。此外,2月26日,2014年新疆卫生工作暨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工作会议也提出,探索将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偿机构由乡镇级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同时,提高新农合基金用于门诊补偿的比例,预计将在2013年的基础上再提高5%~10%;将符合救治条件的县级医疗机构纳入重大疾病定点救治医院范围,到2014年6月底前,新疆所有地州市启动新农合大病保险试点工作。
记者梳理发现,尽管新农合政策主要关注点集中在筹资水平、最高支付限额、补偿范围和比例等方面,但不同省市侧重点各异。“‘一刀切’不合理,必须预留因地制宜的空间,根据各地经济发展与医疗水平、人群健康状况、支付能力等情况,探索符合实际的多种保障、管理、筹资和支付形式。”顾雪非表示。
实际补偿比偏低
然而,当新农合政策调整步履匆匆之时,该项制度的基金测算以及运行的可持续性却成为待解难题。
“报销目录范围以及实际报销比例才具有针对意义。”采访中专家认为,由于下设起付线、上设封顶线,且中间能够报销的部分还要求药品与检查项目必须纳入可报目录之内,即使政策报销比例要求达到75%或以上,但实际报销比例却约为50%左右。“新农合筹资水平由刚起步时的几十元提高到目前300元以上,约10倍增长,但随着医疗需求的释放及费用的上升,实际补偿比例仅由原来的30%提高到50%左右。若不经科学测算就盲目提高报销比例若干个百分点后,由于报销比例与实际筹资金额相差甚远,筹资水平就不能满足政策性保障的需求。”
而从1986~1993年世界银行和美国兰德研究所在我国四川省展开的合作医疗研究结果看,报销比例达到70%后,每提高5个百分点,住院率和报销费用将分别增长2%和20%以上。
“如此一来,由于面临基金风险,管理方不得不缩减相关报销药品目录中的品种范围。”顾雪非表示。
对此,四川省某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的一位专业人士指出,新农合制度若要可持续发展,除了需要强化政府筹资责任,确保参合率稳定在较高水平外,还需在现有筹资水平和县统筹的管理体制下,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科学制定报销比例和起付线,并减少医疗浪费。
“一方面,筹资水平要保持持续增长,到2015年达到人均500元以上的‘硬指标’;另一方面,基金管理和相关机制问题逐步改进,关键是要落实政策介入、信息管理及支付方式等方面的改革。”前述专家认为。
新农合制度若要可持续发展,除了需要强化政府筹资责任,确保参合率稳定在较高水平外,还需在现有筹资水平和县统筹的管理体制下,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科学制定报销比例和起付线,并减少医疗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