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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公布了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03  浏览次数:100

今天,东莞市社会保障局、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了社会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定点药店需在申报地址开业时间1年以上,且无因违规经营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情形;与其它定点零售药店直线距离200米以上;营业面积达到80平方米以上;经营药品品种原则上达到1500种以上;服务质量良好,有24小时提供服务的能力,其中设在商场内的零售药店不少于12小时;配备至少两名药师或以上药学技术人员,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营业人员必须经相关部门培训合格,取得上岗资格。

  参保人在定点零售药店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不能用于支付除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材料、试剂等医药用品以外的物品;参保人购买处方药品的,必须要求其出示由医疗机构医师签名开具的有效外配处方,由药师审核签字后配售,并保存2年以上备检。

  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全面或专项的评价工作,对连续两次年度监督评价结果排名在全市定点零售药店最后5%的定点零售药店,取消其定点资格。

 
关键词: 医疗保险 , 食品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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