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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了新的《徐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2-28  浏览次数:88

2月24日从市食药监局获悉,根据国家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我市调整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标准,出台了新的《徐州市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法》。

  《办法》调整了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开办条件,明确了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的资质,门店规模、仓库条件等硬性条件;调整了药品零售企业的门槛,规定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必须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增大了药店间隔,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或零售连锁门店,与已开办的其它药店之间的可行进距离应不少于150米;已开办药店变更注册地址的,按照新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办理,已开办药店并入连锁企业不变更注册地址和主要管理人员的,按照新开办药品零售连锁门店办理。

  据了解,新《办法》将GSP的要求融合到许可条件中;同时,可操作性较强,出台的药店合理布局方案,规定距离限制,便于核查人员现场检查,一把尺子,公开公平,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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