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对假药的认定尤其是对药品管理法第48条规定的“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认定经常出现分歧,争议比较多,需要引起注意。
药品管理法虽然规定“以非药品冒充药品”为假药,但是并未明确规定“非药品冒充药品”的具体情形。为了统一“以非药品冒充药品”的认定标准,从而使该项规定更具操作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药品冒充药品整治行动的公告》(下称《公告》)第1条规定:“凡是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以及产品名称与药品名称相同或类似的食品、保健用品、保健食品、化妆品、消毒产品,未标示产品批准文号产品,均为非药品冒充药品。”这种对非药品冒充药品的界定虽然从文字表述上看来比较清晰,但是在实践中认定假药却经常遇到困难。一些非药品的标签、说明书上不使用“功能主治”、“适应症”、“治疗功能”等字眼,而使用“推荐食用人群”、“适用范围”、“功能特点”等表达方式,内容上却包含有疾病名称和疾病症状。这种标示方式可否认定为“以非药品冒充药品”呢?
有观点认为,该种标示方式属于“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者药用疗效”,应当认定为假药;另一种观点认为,该种标示方式不属于“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者药用疗效”,因而不能认定为假药。
笔者认为,此种情况应认定为假药,该类标示方式自以为既可以把非药品当作药品来卖,又可以不具备假药的法定标示特征为由来逃避法律的制裁。从字面解释来看,该类标示方式也属于“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者药用疗效”。所谓明示,是指明确指出或表示。而暗示是指不明确说出,而是用含蓄、委婉的语言或者动作使他人领会。正是为了打击实践中存在的该种现象,《公告》的第1条才在“在标签、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外,又规定了“在标签、说明书中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这一外延比较广泛的“非药品冒充药品”形态。
因此,这种标示方法,使得非药品对疾病具有预防或者治疗的功能无需人们进一步“领会”,自然属于“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者药用疗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