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近日下发《关于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意见》,将提高全省因重大疾病而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患者的受益程度,缓解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
《意见》规定,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人。对城镇居民而言,在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和按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补偿后,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医药费用超过起付线部分,将由大病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支付比例不低于50%。起付线参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具体由设区市政府确定。农村居民的起付标准参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具体标准由当地设区市政府确定。
《意见》要求,对单次住院符合起付规定的,可提供即时结算服务;统筹区域内多次住院累计费用符合起付规定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新农合15个工作日)内全部补偿到位;对省(市)外异地就医患者,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新农合25个工作日)内应完成结算服务。
下一步,该省还将统一大病保险招投标制度,健全运行监管,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和患者自费费用比例,研究制定《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监督管理办法》等。(健康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