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许可血液保存液Ⅲ等4个品种中腺嘌呤供应商变更事宜的请示》(沪食药监药注〔2008〕60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腺嘌呤是血液保存液Ⅲ等药品处方中的主要成份,供应商变更应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改变国内生产药品制剂的原料药产地”的规定进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本站只提供信息交易平台,对具体的交易过程及信息的真实性不承担任何责任。望供求双方谨慎交易!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及戒毒药品的产品招商信息。 |
Copyright 2006-2012 Powered by yaoshang68.COM,北京恒诚创凯文化交流中心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10-68645975 电子邮件:yaoshang68@163.com QQ:1483838028 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城通街26号院4号楼(F座)5层511 邮编:100043 版权所有 ©中国药商68网 京ICP备12042166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229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