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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鼓励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6-30  浏览次数:297
    卫生部28日发出《关于开展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试点工作的通知》,表示将在我国部分城市批准符合条件的医师设置个体诊所。

    通知说,为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开办个体诊所,卫生部将于2011年7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在天津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福建省厦门市、云南省昆明市开展试点,批准符合条件的医师设置个体诊所的申请。

    设置个体诊所的医师必须符合的条件包括:申请者已离职或退休,身体健康;为执业医师,且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累计执业满5年;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工作时间累计满3年;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诊疗范围与申请者的医师执业范围一致;个体诊所符合卫生部制定下发的各种诊所基本标准;申请设置的个体诊所选址符合环保要求等。

    通知还表示,鼓励符合条件的名老中医开办中医诊所。

    “两病”患儿药费将获补偿

    卫生部部长陈竺28日宣布,今年9月底前,新农合制度覆盖地区农村儿童白血病和先心病的医疗保障水平将全面提高,两病患儿医药费用将获大幅补偿,家庭经济负担将切实减轻。

    乳癌有望报销七成药费

    卫生部部长陈竺28日在推进农村居民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工作会议上说,今年要重点考虑将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以及艾滋病机会感染等疾病纳入新农合大病救治试点。这意味着,上述大病的医药费用有望报销七成以上。

    陈竺28日强调,要加快推进新增病种医疗保障试点工作。今年,各地要参照儿童两病试点的做法,将妇女两癌等上述疾病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试点,按病种限价,新农合补偿70%,再积极争取民政医疗救助的支持,协同提高保障水平,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在今年9月底前,所有省份都要结合实际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在10月底前进入政策实施阶段。(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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